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鹅娘锦塘地锅店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5-26),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嗪项目实测值为1.9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46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394)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鹅娘锦塘地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鹅娘锦塘地锅店于2025年5月26日购进生姜6斤多些(店内当日验货清单显示6斤,但因原料损耗公司会多配送些),购进价格24元,截至6月19日所购批次生姜作为员工餐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购进生姜原料的供货者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因此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24.4元,货值金额为24元。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点肆元(24.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鹅娘锦塘地锅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并将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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