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福锦记餐饮店购进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04-28),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地克珠利项目实测值为16.0μg/kg,标准指标为≦10μg/kg,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0491),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郑州市惠济区福锦记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福锦记餐饮店于2025年4月28日从河南省思丰聚霞商贸有限公司进了1筐鸡蛋33斤,单价是3.2元/斤,1筐鸡蛋进货价格是105元。鸡蛋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卤蛋、鸡蛋饼、拌炸菜角的馅儿包子馅、和面,无法计算销售金额。参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0491)中鸡蛋抽样单价为“11.14元/kg”计算其货值金额为183.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该批次不合格涉案食品原料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相关合格证明。当事人被询问时称其在使用食品原料鸡蛋环节不知道地克珠利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处存放有地克珠利兽药。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福锦记餐饮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5〕01052601号,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并将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