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1、拟办企业的书面筹建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申请表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身份证明) 4、拟聘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5、拟设经营场所、仓库方位图(标明具体位置)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7、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8、授权委托书
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不计入审核时限)
无收费项目
线下至惠济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一、固话投诉:0371-63502009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郑州市惠济区(县)新城路街道;新城路与天河路交叉口向东200路北政务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00-12:00:00 下午 13:00:00-17:00:00; 冬季:上午09:00:00-12:00:00 下午 13:00:00-17:00:00。
一、固话咨询:0371-66682630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物理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位置:三楼商事登记大厅综合窗口)。 3.审核: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办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包含送达信息。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物理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位置:三楼商事登记大厅综合窗口)。 3.审核: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办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包含送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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