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
(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负责在现有孕产期管理制度中强化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二)区妇幼保健所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2.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4.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业务培训。
(三)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等,开展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2.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两乡卫生院)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
4.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妊娠风险管理。
(一)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高危专案管理
各单位要从源头严防风险,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
(二)强化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落实首诊负责制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中及相应信息系统中。首诊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两乡卫生院)的,应将筛查阳性的孕产妇两周内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三)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四)《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行月报表制度,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各社区服务中心、两乡卫生院每月5号前上报。(见附件6和附件7)
(五)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成立《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工作职责。
(六)制度建设
1.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完善如下各项制度:《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上报制度、转诊制度、评估管理制度、高危专案制度和自查制度。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两乡卫生院建立并完善如下制度《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筛查制度、上报制度、转诊制度和自查制度。
(七)明确医疗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妇,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二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4.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5.相关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和管理措施。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高危专案管理职责,合理调配资源,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八)严格要求医疗机构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医疗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就诊,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九)质量控制
1.建立督查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惠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价,并进行通报。要加快妇幼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每月调度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本区高危孕产妇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全面掌握底数,指导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
2.惠济区妇幼保健所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报告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本实施方案,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控制,并落实整改措施。
5.建立约谈通报机制。对成效突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通报表扬,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对任务措施不落实、工作严重滑坡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通报。对未按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同时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以确保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保障母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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