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3-03-13 2023-03-13
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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