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