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60日内向惠济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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