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60日内向惠济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