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60日内向惠济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