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60日内向惠济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