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60日内向惠济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