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