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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