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
行政处罚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由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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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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