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行政处罚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到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包括鉴定依据、技术分析、鉴定结论等内容。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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