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既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事故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性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