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1、【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公布,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公布,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1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1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1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11号)第三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