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修正公布,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修正公布,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