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 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11号)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11号)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