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1、【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二条:商品房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2、【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11号)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住宅的;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11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销售商品房:
(三)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房住宅。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