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处罚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