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物业档案的处罚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物业档案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下列物业档案:
(一)业主档案;
(二)规划、设计、施工、承接查验阶段的相关手续及资料;
(三)房屋权属清册、房屋维修养护记录等房屋基础资料;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