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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