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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建设单位隐匿、篡改、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隐匿、篡改、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篡改、伪造。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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