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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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