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