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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