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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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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