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进行装修装饰的处罚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19年1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
的;
(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
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