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订公布,住建部令第9号)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