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9号)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