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