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燃气钢瓶的存放、处置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钢瓶中的空、重瓶分别存放;发现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放入瓶库。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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