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燃气钢瓶灌装前未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用燃气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