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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燃气供应站(点)经检查不合格而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二)燃气供应站(点)经检查不合格而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可并处五千元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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