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其他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其他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