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