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7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