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因管理、养护和维修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