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等影响设施正常使用,或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妨碍桥涵正常使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妨碍桥涵正常使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危害桥涵安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