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害道路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禁止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禁止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行为。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