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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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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