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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