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个人或者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的
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项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个人或者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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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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