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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