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停业、歇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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