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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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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