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