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