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设备; (二)使用箱体密闭、标志明显、以新能源为主的专业运输工具,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等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备; (五)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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